8月25日,镇江市印发了《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
一、补贴对象
2017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1.车辆补贴
①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
②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
③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
①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
②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
③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④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