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国家能源局回复北京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个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7〕224号)中明确规定:个人租赁工业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不能按照“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和“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应按照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