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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9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辖市(区)发改委、镇江新区经发局,市有关部门:

  根据《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镇政发〔20154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2017年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限价(控制价)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二、严格执行项目季报制度。项目季报应在季度结束后次月5号之前完成填报,其中,政府投资在建项目填报表一,政府投资已完工项目填报表二,详见附件2

  三、认真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报送发改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四、继续推进项目后评价。2017年为项目后评价试行阶段,根据《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请列入后评价范围的项目责任主体于一季度结束前向我委提交《项目总结评价报告》,我委将根据后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各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情况确定后评价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请市各有关部门对列入稽察范围(见附件1)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通过一季度季报表(见附件2)于45日前上报我委(电子文档)。我委将视上报情况,开展项目稽察。

  注:本通知的电子文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季报表可在市发改委网站(www.ahyishicai.com)通知公告栏下载查询。

  联系人:任翠霞     话:88983101

  电子邮箱:zjfgwjcc163.com

  附件12017年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季报表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17

  

  

  附件1

  2017年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

  一、项目稽察

  1.市级投资项目

  列入2017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和部分列入城建计划的项目

  2.太湖流域项目

  2015-2016年省级太湖流域治理专项切块地方资金项目

  3.中央(省)投资项目

  2014-2016年新下达资金的各类中央(省)投资项目

  2008-2013年下达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竣工验收

  2006年以来完工的市级投资项目,2008年以来完工的中央投资项目

  三、项目后评价

  中山西路整治工程、官塘新区快速路路网建设工程、大市口地下人防通道工程、市职工文体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医技综合大楼项目

  

  

  附件2

  镇江市政府投资在建项目季报表(表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序号

  部门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批文号

  总投资(万元)

  建设周期

  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形象进度 

  (文字描述)

  建设内容变更

  建议书

  可研

  初设

  批准

  预计

  开工年月

  竣工年月

  当年完成投资

   

   

   

   

   

   

   

   

   

   

   

   

   

   

   

   

   

   

   

   

   

   

   

   

   

   

   

   

   

   

   

   

   

   

   

   

   

   

   

   

   

   

   

   

   

   

   

   

   

   

   

   

   

   

   

   

   

   

   

   

   

   

   

   

   

   

   

   

   

   

   

   

   

   

   

   

   

   

   

   

   

   

   

   

   

   

   

   

   

   

   

  注:请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市发改委。

  镇江市政府投资已完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季报表(表二)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序号

  部门 

  (单位)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建设周期

  计划综合竣工 

  验收日期

  单项验收情况

  备注

  批准

  实际

  开工年月

  竣工年月

  质量

  环保

  消防

  档案

  决算审计

   

   

   

   

   

   

   

   

   

   

   

   

   

   

   

   

   

   

   

   

   

   

   

   

   

   

   

   

   

   

   

   

   

   

   

   

   

   

   

   

   

   

   

   

   

   

   

   

   

   

   

   

   

   

   

   

   

   

   

   

   

   

   

   

   

   

   

   

   

   

   

   

   

   

   

   

   

   

   

   

   

   

   

   

  注:请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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